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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04-27    点击:8322

 

 

 

积极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作者:时间:2012-04-25字体:[      ]

同志们:

我们在邯郸隆重召开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部署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总结交流各地特别是河北省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加快发展。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养老服务是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构成,事关老年人权益保障,事关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怀老年人,始终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安排了一大批资金项目,有力保证和推动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们扎实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初步建立了适度普惠的老年福利制度。孤老供养制度和服务政策继续完善,15个省份建立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14个省份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农村养老服务起步发展,老年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迈出重要步伐。二是初步实现了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共同发展和相互衔接。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推进,以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年人为重点,依靠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多种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在很多城镇基本建立。大量城乡社区开展了对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服务。城乡养老机构发展到4.18万个,养老床位365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19.7张。三是初步形成了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养老服务队伍。推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推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护理员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养老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断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四是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发展机制。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老龄委加大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规划编制、政策创制、标准研制、管理监督等职能,形成推进合力,在很多地方实现了养老服务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在政府主导下,着力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注重发挥市场多元主体作用,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壮大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力量。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与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主要反映在五个方面:一是供需矛盾突出。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只有19.7张,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0‰—7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同时,服务项目偏少,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不完善、利用率不高,与人民群众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二是结构不合理。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缓慢,区域、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养老服务基础差、起步晚,面临问题更为突出。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布局,养老机构一床难求和床位闲置现象并存,结构性矛盾突出。三是政府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估计不足,对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比较少,对养老服务政策落实不到位。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上,有些地方没有重点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四是民间参与不充分。国家为了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在土地供应、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由于一些地方未将国家政策具体化,缺少相应的配套实施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扶持作用。五是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每年取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只有2万人,全国从业人员不足百万。大部分养老护理员缺乏基本的护理知识、经验和技能,专业化程度较低。养老机构中的医生、护士、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才缺乏。

当前,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持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在改善生活、健康参与、平等发展方面既有一定需求,又有新的期待。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达到1.8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7%;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比例高,需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常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1.3%,既需要加强城镇养老服务工作,结合解决流动到城镇居住生活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又需要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更加重视西部地区、农村地区养老服务发展,达到养老服务城乡统筹、公平均等、供给均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需要弘扬孝亲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进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让所有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方针,国务院《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福利事业的要求,国务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提出了十二五时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内涵、功能定位、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解决好社会养老服务这一重大民生问题,民政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连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大力推进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迈上一个新台阶。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做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努力开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正确把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以贯彻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目标,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为载体,以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为抓手,在十二五期间,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规划布局、增量扩面、政策创制、机制创新、行业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今后五年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在我国基本建立起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必须遵循和把握以下五方面基本要求:

(一)在多元主体功能定位上,坚持政府创造环境和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相统筹。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参照国际社会通行做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必须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作用,做到政府创造环境,多元主体共同发展,家庭成员积极履行义务。创造环境,就是政府要制定政策,增加投入,提供条件,加强监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倡导家庭成员履行孝亲敬老责任和义务,维护养老服务业的秩序和服务质量。对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直接举办少量基本服务型、示范性养老机构或采取资助社会机构、发放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保障。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就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公建(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要积极推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规模化连锁经营服务,或者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承包服务,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养老服务也是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和支持城乡自治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服务既是社会事业,也是家庭责任和义务,在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同时,仍然要强调家庭成员对家中老人履行养老责任和义务,回报老人的养育之恩。

(二)在养老资源供给模式上,坚持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资金和服务是社会养老服务的两大支撑,缺一不可。现阶段解决我国的养老服务问题,必须实行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这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必然要求。资金保障,主要解决老年人有钱养老的问题。要在我国已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差异性原则,通过推动建立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制度,为经济状况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服务保障,主要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问题。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队伍和老年人互助服务,为所有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面服务。

(三)在养老体系建设内涵上,坚持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完整准确地把握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基本内涵。以居家为基础,是因为居家养老不同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是立足家庭、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为老年人提供情感交流、精神慰藉和照料服务,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主要养老方式。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重视和巩固居家养老的基础作用,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社区为依托,是因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我国的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空巢家庭增多,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逐渐弱化,居家养老也需要得到社区的支持。必须大力发展社区养老的依托作用和发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以机构为支撑,是因为养老机构能够满足有需要的老年人的集中服务需求,尤其是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同时,养老机构可以利用设施、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辐射周边社区,支持居家养老和社区照料服务,提高整个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四)在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上,坚持按标准建设和实际适用相并重。为了发挥对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支撑作用,养老机构建设既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又要立足实际适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按标准建设,就是养老机构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社会福利机构、养护院及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标准化要求,实现规范化设计、建设和管理。实际适用,就是养老机构建设必须立足实际,量力而行,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建设重点上,要优先发展供养型和养护型养老机构;在建设区位上,要推行社区化,方便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防止因选址不合理造成床位闲置;在建设规模上,不单纯追求超大规模,避免养老机构大而不当、入住率低;在建设档次上,一般应当保持非营利属性,不得片面追求高档、豪华;公办养老机构尤其要杜绝档次偏高现象,避免产生社会福利分配不公问题。

(五)在养老服务规划布局上,坚持分类指导和资源整合相结合。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分类指导,整合和有效利用各方面资源。分类指导,是指我国社会养老服务呈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发展格局,必须把握全局,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做到城乡统筹,更加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居家、社区、机构均衡发展,更加重视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公办、民办协调推进,更加重视扶持民办机构;非营利性、营利性机构和服务共同发展,更加重视以需求为导向。资源整合,是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鼓励通过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设施。资源整合是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途径,有利于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民政部一直提倡建设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其他群体服务的县区综合性福利机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整合资源,提高效能,河北省和很多地方在这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要继续推动、广泛普及。

三、努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加快建立适度普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着重做好六项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和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根据胡锦涛总书记2011年视察河北时作出的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安享晚年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责任。我们要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让生活有困难的老人们能够得到更多的帮助、享受更好的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民政部决定十二五时期在全国连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并启动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

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行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将省、市、县、镇、村五级养老服务设施全部纳入建设范围,提出了相应的建设要求。

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包括地级以上城市老年养护机构建设阳光计划、区县综合福利中心建设月光计划、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星光计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幸福计划、爱心护理院建设爱心护理工程、老年康复辅具配置助康计划等七大建设项目,既统筹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又兼顾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功能完善、服务提升的需要。

(二)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要指导、支持社区自治组织和服务机构,依靠社会养老服务实体,运用市场机制和非营利服务方式,大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照料。要采取政府补助困难老人、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监管等方式,鼓励各类服务实体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要拓展服务内容,在继续发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传统服务项目同时,拓展康复护理、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服务,满足绝大多数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二是切实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将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与社区服务乃至整个社区建设工作紧密结合,有利于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借鉴河北省的成功经验,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要鼓励和支持信誉好、竞争力强、善于经营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发展、扩大布点,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专业化水平。要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年学生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三是积极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各地要合理规划养老机构布局。国家和省级层面要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机构。地级层面要至少各建有1所专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并具有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功能的老年养护机构。县级层面要至少各建有1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乡镇主要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在满足五保对象需要的基础上,向其他有需要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并为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

(三)积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制度。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府既要支持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的供方发展,增强社会养老服务能力,也要强化资金保障,提高老年人这一养老需方能力,满足养老服务需求。

一是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对于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要继续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不断提高供养标准和服务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是加快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目前,全国出台高龄补贴政策的省份已经增加到15个。尚处于研究制定阶段的地方,要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些出台这项政策。已经出台政策的,要做好政策实施工作,达到依申请办理、按月领取、社会化发放这三个基本要求。

三是推广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实行资金补贴,是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推广建立这项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通过专业化评估,对经济困难的不同护理等级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护理补贴,提高老年福利水平,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为了科学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各地要建立资格评估、需求评估和质量评估相结合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资格评估,针对老年人的收入状况,确定其是否具备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资格;需求评估,针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确定其应享受的养老服务方式和相应的补贴标准;质量评估,针对养老机构及养老实体提供的服务,评价其是否达到基本服务要求和服务标准。

(四)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当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能力不足,集中体现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标准化进程滞后、信息化水平低等方面。随着形势的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各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大力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地方屡屡发生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各类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标准不规范,许多养老机构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从法律法规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整规范,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当前,全国人大正在组织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将积极争取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养老机构设置资质,规范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行为,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发展环境和法制保障。各地也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在基层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将其逐步上升为制度性安排,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是加强标准化建设。标准化是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养老服务法制化进程的延伸。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主要体现在标准数量少、部分标准标龄较长、制修订工作不及时、内容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够、贯彻执行力度弱等方面。因此,要抓紧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和养老服务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加快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及养老服务的资格评估、需求评估、质量评估等评估制度。各地也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及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的地方标准。要加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力度。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决定和体现养老服务的发展水平。民政部正在加快建立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系统建成后,将具备为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咨询、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信息、为人员培训提供支持等四大功能,有效改变我国养老服务管理手段落后、服务效率不高、基础数据不足的状态。各地也要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采取电子政务、社区服务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老年专用手机、全球眼、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创造条件,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扩大信息化服务覆盖范围。

(五)不断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创新。    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创造发展环境,建立适应老年人服务需求、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一是推进公建(办)民营。各地要在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同时,积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方式,增强机构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对公办养老机构尤其是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提倡以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实施公建(办)民营要积极稳妥、公正规范,做到三不:明晰产权,厘清权利义务,确保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不流失;公平竞争,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营者,确保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公益性质不变;签订有效协议,严格监管要求,确保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不降低。

二是实施民办公助。目前,我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并存。对于这两类民办养老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分类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提供集中养老、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要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对于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要支持其根据市场需求,丰富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要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规定标准将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转入民办养老机构。

三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促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良性互动,以事业促产业,以产业带事业,实现共同发展。各地要积极支持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产业,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养老产业提供相关服务。要引导企业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要鼓励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参与老年产业发展,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要加强对候鸟式异地养老以房养老土地养老等方式的研究探索,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试点实验。

(六)着力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养老服务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质量,关系着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各地要立足解决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专业化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大力推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是推行专业学历教育。要鼓励在高、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中有计划地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并依托民政相关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要开展养老服务方面专业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如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可以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和就业。

二是加强养老服务培训。要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要完善养老服务教材体系、培训政策和培训方法,强化师资队伍建设。要制定养老服务培训规划,出台培训扶持政策,建立分级培训机制。民政部将继续依托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社会福利中心和社会福利协会,培训养老服务管理人员、鉴定人员、师资和高级以上养老护理员。省级民政部门要负责养老服务管理人员、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并可根据需要建立或者依托现有养老机构设立培训实训基地。市县级民政部门要普遍搞好初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

三是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对各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大力推行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使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较高幅度。
四、强化实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的措施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面实现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

(一)组织领导到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共同推进。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宏观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制定法规规划政策,做好资金安排、主体培育、市场调节、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为了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民政部已成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各地要参照民政部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等工作。

(二)政策扶持到位。要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的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近年来,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和协调支持,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总体上,还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落实优惠政策和制定地方具体政策不够。目前,民政部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研究制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业的政策性意见,拟从融资、捐赠、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条件,进一步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中央已有的优惠政策,各地要争取政府支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要制定财政补助、贴息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税收减免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及时制定更加优惠、更具操作性的具体政策,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资金投入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进行社会动员,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投入与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格局,持续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要积极争取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国家发改委将继续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资力度,各地也要争取设立专项投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通过优惠政策推动、市场机制带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投入。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要求,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民政部和地方要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不能达到这一比例的省份,民政部将不予资助。要改变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方式,将以往的按项目资助改为以奖代补,在充分考虑区位因素、老年人口因素的基础上,对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出台法规、政策、标准,推进制度、体制、机制创新,增加地方投入和配套资金,在设施、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工作优异,尤其是养老床位增加较快且使用率高、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和居家养老覆盖社区比例高、服务人数多的地方,要加大支持力度。要大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吸引更多的慈善机构、社会捐赠资金和志愿服务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四)督促检查到位。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地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政部将编制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按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提出统计指标,进行年度统计和公开发布,并对各地进展情况实行内部通报。各地要参照部里的做法,应用本地推进工作的成功经验,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时限进度,强化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圆满实现。要鼓励社会各界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增强工作动力。

同志们,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功在当代、造福老人、惠及子孙的大事,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开拓前进,扎实工作,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给老年人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环境而努力奋斗,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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